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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这4家单位遭行政处罚!包含这家造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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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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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对靖江4家单位

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示

处罚

2020年9月1日,靖江市人民政府网公布了靖江4家单位,分别是靖江南洋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靖江市富施他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江苏星源电站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新华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环境违法行为,被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处以行政处罚:其中一些企业最高被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公示的处罚决定书如下:

1、靖江市南洋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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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环罚字〔2020〕1-024号

当 事 人:靖江南洋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6418978XN

法定代表人:徐德兵

住 所:江苏省靖江经济开发区新港园区(靖兴滩长江农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7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喷涂车间生产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我局环境监察人员2020年7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照片2张,证明你单位存在喷涂车间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

2、2020年7月30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陈林军接受调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喷涂车间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徐德兵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4、授权委托书1份、陈林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已授权委托陈林军作为该案代理人接受调查询问、签收法律文书等;

5、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你单位喷涂车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于2020年8月17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0]1-03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伍万元(¥50000元)。

同时责令你单位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开具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靖江市农商行

户名:靖江市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

账号:321024010120100002002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27日


2、靖江市富施他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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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环罚字〔2020〕1-022号


当 事 人:靖江市富施他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2128257951216X1

法定代表人:倪伟

住 所:靖江市生祠镇新生村8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7月23日、8月3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畜禽养殖废弃物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处理,造成水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泰州市靖江环境监测站水质监测报告(靖环监(委)字(2020)第(004)号)复印件1份、泰州市靖江环境监测站水质监测报告(靖环监(纠)字(2020)第(297)号)复印件1份和送达回证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畜禽养殖废弃物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处理,造成水环境污染的违法事实;

2、我局环境监察人员2020年7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检查照片2张,2020年7月23日、8月3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倪伟接受调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畜禽养殖废弃物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处理,造成水环境污染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倪伟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4、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你单位畜禽养殖废弃物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处理,造成水环境污染的行为,违反了《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于2020年8月18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0]1-03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罚款叁仟元(¥3000元)。

同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开具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靖江市农商行

户名:靖江市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

账号:321024010120100002002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27日

3、江苏星源电站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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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环罚字〔2020〕1-023号


当 事 人:江苏星源电站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18670054R

法定代表人:朱华平

住 所:靖江市新桥镇利工路2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8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热处理车间刷漆工段生产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我局环境监察人员2020年8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照片2张,证明你单位存在热处理车间刷漆工段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

2、2020年8月3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朱华平接受调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热处理车间刷漆工段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朱华平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4、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你单位热处理车间刷漆工段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于2020年8月18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0]1-03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伍万元(¥50000元)。

同时责令你单位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开具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靖江市农商行

户名:靖江市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

账号:321024010120100002002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27日


4、江苏新华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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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环罚字〔2020〕1-025号


当 事 人:江苏新华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26578792C

法定代表人:陆根才

住 所:靖江市新桥镇青港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7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装配车间刷漆工段生产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我局环境监察人员2020年7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照片4张,证明你单位存在装配车间刷漆工段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

2、2020年7月30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陆根才接受调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装配车间刷漆工段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陆根才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4、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你单位装配车间刷漆工段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于2020年8月17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0]1-03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伍万元(¥50000元)。

同时责令你单位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开具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靖江市农商行

户名:靖江市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

账号:321024010120100002002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27日


希望上面被公示的4家单位能够及时整改

也希望其他单位引以为戒

在生产的同时注意环境的保护!

是责任!也是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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