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靖江市南洋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环罚字〔2020〕1-024号
当 事 人:靖江南洋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6418978XN
法定代表人:徐德兵
住 所:江苏省靖江经济开发区新港园区(靖兴滩长江农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7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喷涂车间生产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我局环境监察人员2020年7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照片2张,证明你单位存在喷涂车间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
2、2020年7月30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陈林军接受调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喷涂车间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徐德兵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4、授权委托书1份、陈林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已授权委托陈林军作为该案代理人接受调查询问、签收法律文书等;
5、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你单位喷涂车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于2020年8月17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0]1-03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伍万元(¥50000元)。
同时责令你单位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开具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靖江市农商行
户名:靖江市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
账号:321024010120100002002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27日